上海大学钱伟长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(试行)

创建时间:  2015/06/23  苏英   浏览次数:   返回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加快国家试点学院建设,进一步完善学院内部管理结构,积极倡导教授治学、专家治院,依据教育部《关于推进试点学院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教高[2012]11号)和《上海大学章程》,学院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(以下简称"委员会")。为了充分发挥其作用,明确其职责范围,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钱伟长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、研究、咨询、监督和审议的机构。

第二章 组织

第三条 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。委员会设主任、秘书长各1人,委员总数为奇数,原则上不超过20人。

第四条 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思想政治素质好,学术水平高,教育教学改革、教学及管理工作经验丰富,具有高级职称;

(二)年龄不超过60岁,身体健康;

(三)坚持原则,顾全大局,作风正派,富于改革创新精神。

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一般由以下人员组成:

(一)院长、主管教学的副院长;

(二)各相关专业教学负责人;

(三)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、教授。

委员会的组成应当保持学科、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。

第六条 委员会每届委员名单由分管教学领导提名,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,由院长正式聘任并颁发聘书。

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,任期三年,可连聘连任,一般不超过两届。

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委员会主任同意,可不再担任委员:

(一)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;

(二)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;

(三)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的当委员职务发生变动时;

(四)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,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;

(五)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;

(六)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。

第九条 委员会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,在后期工作过程中下设专门委员会,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调查研究,为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决策提供建议。

第十条 委员会的办公机构设在学院办公室,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。

第三章 职责

第十一条 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,结合学院实际,对学院教学改革和教学发展规划提出建设性意见;对教学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,如人才培养模式、教学工作的总体思路等提供咨询;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等重大事项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;定期总结经验。

第十二条 审议学院的学科(专业)设置及改造,跨学科的专业建设、教学计划、核心课程建设、师资队伍建设、教学质量评价等重大事项,并提出咨询、建设性意见和建议。

第十三条 研究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问题,包括教学质量评价和激励体系、骨干教师激励计划等。审议学院教学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,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。

第十四条 结合本院实际提出教学工作研究的项目,对教师申报的教学研究项目、教学研究成果、教材资助、重点课程建设计划以及教学优秀教师人选等事项进行评审,对课程建设、教学内容、教学方法、考试方法等重大改革方案进行论证、审议,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讨,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。

第十五条 每学年每个学科方向的委员对课堂教学进行督导,并填写听课表。定期与任课教师举行座谈研讨,听取教师意见和建议。

第四章 工作制度

第十六条 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,一般每学年召开1-2次会议;议题由主任和秘书长商定,专题研究学院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的重要问题。视实际工作需要,可以专题会议的方式召开临时全体或部分委员会议。

第十七条 委员均应遵守会议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。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,重大问题,须在充分论证、协商的基础上,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。

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,若主任因故不能主持,可委托秘书长或其它委员主持,会议要有专人记录,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。

第十九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委员参加方为有效,重大问题的决策须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。按照规定回避的委员,可以从委员的基数中扣除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二十条 学院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经费和必要条件。

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本章程的解释权、修改权归属于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。

 

上一条:钱伟长学院2014级学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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